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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1年1月在**厂外用药厂工作,至2011年3月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买社保,而2003年以前的社保都没有买。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单位及劳务公司需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足部分70432.6元及承担其他责任,但是至今没有执行。本人要求单位购买之前的社保,但是单位不买,至今没有结果。本人现年50岁,女性,一生病痛,是底层弱势群体,如今没有生活保障,求助社会力量帮助。 姓名:陈** 电话:15914486456 日期:2012.4.26裁决之后,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于4月庭审,没有判决, 本人请的律师就劝本人服从单位的意思,只给3万了断此事,如果不服,一分钱也拿不到。本人的要求是单位补买从1998年到2005年的社保,自己的部分自己出,就行了,可是单位不买。您和律师怎么认为?本人如何保护自己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敬请帮助

诉讼 2018-10-02 1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状写法如下。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
    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
    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
    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xxx签字日期。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总结一下法律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的。  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公司是具有用人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确认: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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