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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产权证一份,登记为产权证86+38平方米,产权证人-父,占38平方米。四个共有权证按份各占1/4(21.5平方米),因房屋不好分割,采用“分家析产”协议后,能否变更共有权证为四个产权证?面对现要拆迁时,有关部门能否受理办产权证?还需要什么前题条件?想咨询一下。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02 1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
    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 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关于析产纠纷的解决,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一、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及其共有人是能否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一般,律师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认定共有财产关系。认定共有财产因素有两大关键因素:    
    1、判定家庭成员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2、判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都了解,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    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二、专业离婚律师处理分家析产问题的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受理过的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这几种。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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