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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厦门这边的,有个关于商业店铺转让的纠纷问题想向贵处咨询一下:我于去年3月中旬盘下了一家做申鹭达专卖的卫浴店,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要转让的人(暂称P)不是店铺的主人,当时跟他盘店的时候我有跟他提说是不是要找房东确认此事,可是他说没有必要。结果,盘下来以后房东说因为盘店也没有和他说一下,所以不同意盘店(P与房东签的合同上有说明,需要转让得经房东同意方可)。于是房东要求我重新签约和交店租,但是之前的P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是要今年的8月份的,我打电话叫P出面一起和房东确认此事,可是P始终推脱说忙,走不开。于是,后面我便自己又和房东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我盘店时候有一万多块尾款还没有给P结清,当时是想等P跟我一起和房东把事情处理清楚后再给他的,但是由于其未出面处理此事,所以我便给他拖了下来。现在P又回过来跟我要那笔尾款了。而我的店铺一年以来也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我又没有钱给他。我想咨询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把店退回给P,或者如何解决这种纠纷比较好。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屋无装修(或不是租户出钱装修)、无设备(租户原来自购设备)、或无经营项目(指租户不把经营项目留下),一般不产生转让费。但新的租户如果急于寻找店铺,也可能愿意付出高于房租的代价,这部分也是店铺转让费。
    门(面)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看起来其起意是下家弥补给上家因转让所蒙受的损失的补偿,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东”之嫌。
    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 船舶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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