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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1年3月租了一套房子,租期1年。在2011年11月底房东将该房子卖出。房东在12月份电话中承诺我们可以在合同到期前随时解除合同,他会退回押金和剩余的租金给我。我在1月9日找到了新的房子并搬走,同时通知房东来交房,房东说由于没有时间,要求到1月18日交房。结果1月18日交房的时候,房东说我们的押金和剩余的租金他只能转给新房东。而新房东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约,否则是我们违约,不同意退押金和剩余的租金给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1个月的租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要求拿回押金和剩余的租金?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2、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此所说的情形,房东应当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一,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解除合同的,属于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二,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三,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一切以双方协商为准,法律不干涉。  四,上述情况中的前提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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