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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前夫2011年9月办的离婚,离婚前他欠我娘家1W8有借条,答应接清款还我家,但是他现在转让了,而且他回广西老家去了,离婚协议我们也注明男方尝还所有债务,请问,我还能要他还钱吗?离婚前一直都谎骗厂里没有结算。请问我还能拿回我该得的那份吗?我已打电话到厂证实他欺骗我

离婚 2018-10-02 2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男女双方离婚,其双方子女均无关干涉。在女方子女不继承男方遗产情况下,女方子女不会承担男方债务。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可协议离婚,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拿此离婚协议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至于男方的债务,如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男女双方离婚,女方也面临承担偿还的义务。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男方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与自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男方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6、共同债务,由男方。女方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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