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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某于2012年6月28日17时左右被发现在办公地楼上住所(公司负责人休息处)离奇死亡,现场无打斗痕迹,警方勘验结果排除他杀可能性,死因疑为心肌梗塞,死亡时间约为2012年6月28日3时。从发现死者到通知家属期间间隔约 3个小时,家属到场后发现现场已被警方处理,死者已被移至冷藏库。公司一方最后按15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限额,加上抚恤金共赔偿8万多元。现死者已被火化,其家属亦接受了该公司的赔偿。疑点:1.死者平日习惯不关手机睡觉,但事发当晚手机却关机了(有电状态)。2.现场发现死者钱包与钥匙分开摆放,与平素个人习惯不符。事发当日为正常办公时间,死者用车停放在公司楼下,工作一向按时,死亡与被发现时间间隔过长。3.办公地点配套住所(平时供负责人休憩使用)是否属公司范围(工伤)?4.警方到场勘验是否有权处理现场、移动死者?5.警方应何时通知家属?6.雇主的赔偿是否合理?黄某家属(无工作的妻子以及一个5岁大的儿子)是否可酌情请求增加赔偿?

损害赔偿 2018-10-03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赔偿,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保险,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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