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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2月份转让承包了一个招待所,合同年限为两年。2012年8月份时,房东突然通知我他要加盖房屋,考虑到施工期间必然会对我的正常经营秩序有极大的负面影响,起初我坚决不同意,于是房东口头承诺可以免租半年以补偿我的损失,并扬言任凭天王老子也不能阻拦他盖房子的意愿,无奈之下我只好勉强同意,但是为了防止口说无凭,期间我经过他的同意起草过一份“免租协议书”,谁知他不仅不签还大发雷霆,言下之意怪我不信任他云云,于是我只好作罢....不想动工两个月后,他推翻之前的承诺,要求我必须付清半年的房租,否则就要驱逐现有的房客。另外,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表示承租房屋为18间,房东现在非要按20间的数量收取租金。更有甚者,因为我是独自一人在此做生意,房东就经常用“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之类的言语威胁恐吓我.....,我现在很委屈也很无奈,所以想请教律师如下几个问题:一、房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违约行为?二、房东施工期间对我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期间的巨大经济损失我是否有权要求对方作出赔偿?三、如果上述请求可以实现,那么我该如何维权? 回复为盼 急急急 拜托了律师 帮帮我吧

房产纠纷 2018-10-03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回租金,  租房合同无效的话,是可以要回租金的。如果出租人不退还租金,租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
    注: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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