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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3年8月到广州一学校工作至今,前三年没买保险,没签合同。06年9月开始买保险,并06和07两年一年一签合同,08和10两年一签合同,合同到今年8月底到期。现在学校的说法是:你已于2012年7月向学校提出继续签定合同的申请,现因学校面临人事制度及工资制度和办学模式的变化,原合同设定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也将发生变化,故无法按照原合同条件和岗位设置继续履行。学校经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双方合同关系于2012年8月31日终止,并请你于2012年8月25日到校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及工作交接(备注:已签订补充协议的聘用人员除外)。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新岗位和职责,特别提醒原各中队长,学校拟设置宿舍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若有意加入者,请务必于2012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不予书面答复者,视为不愿意接受岗位和职责变更,届时请你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应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向你下发的授课通知书(若有)一并失效和终止。请问现在合同到期,我不接受新岗位,我能获得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03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三利处理方式,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2、如果职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3、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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