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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我老公和另外两个人合伙开了家公司,大老板A是法人代表占股51%,我老公和股东B各自占股24.5%,公司财务方面全都是由大老板一手控制,他女儿出纳,他自己管钱(我老公和股东B都不同意,但他说自己是老板,他说的算)还让他的妹妹妹夫都到公司上班,如今拖欠工人和我们股东工资6万多元不发,还让工人找我老公他们要,因为人是我老公他们找的(老板A专在外面跑业务,我老公和股东B找人做业务,做完一笔算账结钱,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么几年一直安然无事,可大老板这次回来确不认账,还说要散伙,各自干各自的,分红和工资一分钱不给,说没钱(去查公司帐和他自己的卡上一分钱都没有)这些年公司一直盈利,算下来分红带本金我们有近30万,可公司帐是空的,请问一下律师,现在要注销公司,老板分红一分不给,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呢?而且我们都怀疑他的帐有问题,该怎么才能查出来呢??请律师给点宝贵的意见,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03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注销,应当给员工发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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