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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基本工资一项吗?技术工资,特殊工资,职务工资的基数不能算到里面吗?有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该怎么和公司讨论此问题?

劳动纠纷 2018-10-04 0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是按底薪来算 底薪(基本工资)/
    21.75(一个月
    21.75天上班时间)/8小时(每天8小时)=每小时工钱乘以加班小时(平日加班是乘
    1.5倍,周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
    比如上海1480元的底薪;1480除以
    21.75天除以8小时=
    8.50574712元一小时。
    平日加班是乘
    1.5倍;
    8.50574712乘以
    1.5=
    12.7586207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周末加班是乘2倍;
    8.50574712乘以2=
    17.0114942元加班一个小时该得的费用
    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8,50574712乘以3=
    25.5172414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1480元/
    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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