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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南京设立办事处,公司总部在徐州,公司与我在2016.4.12号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交保险,私下提出和我协议不交保险给一部分的保险补助,最后商定每月补助500元,但未说试用期不补助,现在公司就不补助试用期的社保补助,且当时签订的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也是公司拟好,让我照抄并非我本意,且这份协议上并未注明试用期不补助社保,在劳动合同上我们签了试用期的时长从2016.4.12开始到6.11号结束,2个月试用期。现在公司就是不补助试用期 期间的社保补助,请问我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10-04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与试用期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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