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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小汽车修理上班,没有厂牌,没有合同,没有上班卡,没有工资条。。。因怀孕于2012年11月2日找老板辞职,11月17日到期,现老板拖欠我10、11月份的工资,一分都没有给。之前打电话给老板,他每天都说过明天来给。这几天他人一直不露面,打电话也不接。这几天他的店面因为欠交房租没有开门营业,不知道是不是不打算开下去了。如果他的店面不开了,是不是我的工资就无法要回了?如果他改那些营业执照再开呢?我又该怎么要回我的工资?之前听他们的财务说他的营业执照期只有半年,好像现在过期了。我手机里有他承认欠我工资的录音。我该怎样去讨回我的工资?我现在已怀孕3个月

劳动纠纷 2018-10-04 08: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讨薪需要收集的资料:
    (一)收集劳动所在单位信息:老板姓名、年龄、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所有你能拿到、取得的证据,可以是手机照像、复印等方式。
      备注:老板是否法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只要老板雇农民工做事),均不影响农民工的讨薪行为。
      
    (二)收集在单位劳动的信息:劳动合同、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单位人员联系表、门卡、工作服、劳动过程中的照片、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是银行代发,可以向开户行请求打印对账单并要求加盖银行印章)、单位内部与员工签订的工资提成方式、业绩表、工资条、领款(领料)单、2个以上工友书面证明(同时要留下工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你能收集到能证明你在本单位上班的所有信息,采取照像、复印等方式均可。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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