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size=2]重庆南岸,有一开发商修建的安置房,房屋主体完工,正进行内部线路、墙壁等处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现在他们拿来销售,我准备购买,现在我想问律师:1、如果我购买这样的安置房,开发商是否也应该出示五证才证明房屋的合法性?2、如果开发商现在只能拿出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该房屋是否合法?3、销售安置房是否需要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购买安置房有什么风险?[/size]

房产纠纷 2018-10-04 0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二,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第三,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第四,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第五,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第六,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此外,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旦登记在案,不仅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涉假超面积销售、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假抵押及司法查封后再售,还可以杜绝开发企业随意更换修改合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由此可见,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1.如果开发商因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烂尾,或者出现改变规划等变故,而不能及时得到房产证,购房者都会承受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2.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购房协议,交付协议款。事后如果消费者不想要这套房,协议款是否能全部退还,是要看购房协议的具体内容的。不要只听售楼员的空口承诺说,协议金可全数退还,而是要研究好协议书的内容,如出现问题,在以后的诉讼中才能站得住脚。
    3.对于无预售许可证,只有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证,开发公司资质证,刚刚开始施工就伴随着认筹的商品房,律师的建议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房屋是违法的。法律明文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销售。这样的房屋买下后也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看上了这样的房子,在选择时一定要慎重。
    4.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现在要求返还五万定金退房可以。律师意见: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你有权要求退房退款并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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