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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次车祸中,被政府车撞伤,致左锁骨骨折,经钢板固定手术后,转妇科,医生建议流产,由于怀孕已经5个月,虽然舍不得,但是没有办法,只好流产。总共在医院住了18天,一共花了一万2千元。请问:我是山东青岛平度的,经济条件在山东省是较发达的,像这种情况大约能够索要多少赔偿金?听说,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要,个人和单位是不一样的,是这样吗?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没有一个范围?我是农村户口,在一家工厂上班,每月大约800元左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索要需要什么证据?对象在事业单位上班,住院期间,是他一直护理我的,我听说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护理费是不一样的,是这样吗?由于是骨折手术,需要半年后到医院取钢板,手术的费用需要什么证明才能要求对方预付?请解答,谢谢!

损害赔偿 2018-10-04 0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 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及车主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超出车主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是会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承担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情况下有精神损失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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