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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一名船员,2010年12月17日在船上工作时受伤。2012年初经鉴定为工伤7级,但是已造成其本人失去劳动能力,左眼近乎失明,脸部留下严重伤疤,面颊内留有6块钢板,24个钢钉。心里有严重创伤,精神压抑。要家人照料。像这种情况,能索赔多少钱?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

损害赔偿 2018-10-05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第11款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具体执行和计算是还需要根据疾病病情、医院责任程度等来考虑。没有具体明确的包括赔偿支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平均生活费是否随年度变化而变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确认。
  •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是: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向劳动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单位不申报的,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以内申报工伤认定。
    2、认定工伤后,在治疗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单位赔偿。
    4、单位不赔偿的,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与社保部门所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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