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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是晚婚晚育,但是公司只给98天产假并没有给予30天的晚育假!并且要求我转岗!

综合法律 2018-10-05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晚婚晚育奖励产假政策已经废止,改为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现行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你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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