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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问题。户主已去世,但是至今没有更改过户主,请问现在已去世的老人儿子要求过户,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费用怎么收取?去世老人的老伴不同意过户到儿子名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8-10-05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常见的房产纠纷相关问题解答

    譬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交给开发商的钱,应写成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有何区别等问题,


    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交给开发商的钱,应写成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有何区别?

    定金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能起到对合同担保的作用,若双方认可交付的是订金的话,那么若开发商违约的话,就只能按照预付款规则,要求开发商退回订金及其利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5、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如何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4、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的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一般视为预约合同,是双方约定下一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若上述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的,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6、哪些情形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一房二卖的,买房人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8、房屋什么时候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后,房屋灭失、损毁的,由谁承担责任?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1、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二手房过户费用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费用,对于二手房过户费用的具体规定阐述如下:  
    1、二手房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二手房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二手房过户核档费:50元/宗。  
    5、二手房过户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
    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二手房过户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8、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  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以上几点便是对二手房过户费用的具体规定阐述。
  • 一房二卖纠纷:
    由于两份合同涉及的标的为同一房屋,而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该违约行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消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解释》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俗称“一房二卖”);
    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上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人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上述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申请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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