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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无故辞退我的索赔问题,我于2012年8月6日就职于公司,做出纳工作,财务主管经常叫我无偿加班都深夜,后与他吵过几架,才给我实行节假日加班可调休的规定,因此主管心里对我产生意见,3个月试用期已过,老板叫我写转正报告,写完后需交主管签字,他以我未在转正报告上写“任劳任怨加班”几个字样,表明自己的决心,不给我签字,要求我重写,我拒绝接受这样的要求,以至现在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初,在没有通知辞退我时,悄悄招了人,又强制性的要求我把银行U盾和支票等交给他,后才跟我说叫我交接后走人,之后我找老板谈过,老板承诺帮我联系一下其他代理商公司,看哪里缺人,我再转其他代理商,并承诺一个月的赔偿,但至今未来通知,让我一直待业在家,请问律师,我可以再申诉他们吗?如何申诉?恳请律师帮帮我,本人不胜感激。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5 16: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无故辞退就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不赔偿就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调解并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此可以看出,仲裁与调解相比,有更强的司法保障力。
    (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需要提醒大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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