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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外地的在上海买房子,当初中介没有说明外地人在上海买房要税单的,但是现在已经首付付给了上家,可因为税单的事无法办理过户的,所以只能中途结束买卖,可是就牵涉到了违约,现在上家要求赔偿违约金,可是我认为这是中介的失误,因为当初中介没有事先说明关于税单的问题,所以想问下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呢?

合同纠纷 2018-10-05 1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交易税费
    1、契税
    普通住宅
    1.5%,商住两用或公寓为4%;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
    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 、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
    总房款的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少有一套房子,且居住2年以上没有此税)。
    3、营业附加税
    4、个人所得税
    一般买方承担,普通住房年限满五年且为家庭少有住房的减免,房屋年限不满五年的按全额1%或差额20%缴纳;非普通住房按全额1%-2%或差额20%缴纳;非住宅性质商业房差额20%缴纳。
    5、土地出让金
    缴纳金额=总房款的1%(购房改房或类似这样房的时候交纳,且只交纳一次,以后你再卖房,则买方不再需要交)。
    6、印花税
    缴纳金额=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7、交易费
    缴纳金额=建筑面积*3(买卖双方都要交,且数额相等)。

    8、产权证工本费
    约80元。
    9、银行按揭费用
    a.他项权证工本费:约80元(贷款才有的费用)。
    b.抵押登记费:根据银行情况定。
    c.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情况定。
    10.国土证办证费
    按相关规定交纳。
    注意:以上的比例只是一个参考,有些费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而调整。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责任赔偿,建议协商或者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1,只要买卖双方签过字,合同就生效了,如果你们不卖房就构成违约了 2,既然合同已经生效,只要合同里约定了订金,并且对方已经缴纳(即使是由中介代为保管),则订金作为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受法律承认和支持 3,“订金罚则”,是指如果买方违约不愿购买,卖方可以没收订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约不远出售,则应当向买方退还订金,并赔偿与订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给买方。 综上,如果现在你决定不卖此房,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合同中约定的订金数额(即使是中介公司代收订金,你们没有实际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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