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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山东打工的打工仔,去年也就是2012年快年底了,因为厂里没活我提前十天回家了,当时只带回一个欠条回家,打算年底二十八去拿钱他告诉我出差了,我只能等到今年2013年来要,可是每去一次都被拒绝回来,除了说没钱,要不就说下次你来肯定给你,可是这样的情况我经历了十多回都被他各种理由拒绝了,我已经不在那场干了干嘛总是为难我呢!为这工资我都要了半年了他还不给我,请问我该如何要回我的工资,找劳动局的话会收费吗,目前欠我五千块钱我的血汗钱啊,老板怎么总是这样为难我们打工的,难道他一出生就老板吗?

劳动纠纷 2018-10-05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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