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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眼睛失明的。为五级工伤。我想问一下,在某些伤势后期医疗上无法治疗的(泪管没办法接,以致每天都会流泪,不仅眼睛上的失明,更加重了生活上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不过医方没有在病历这写这样的病情,我知道这样给我带来极其不利,但现在已经到了仲裁,所以不可能叫医方强调这一点,只能自已强调,不过效果不太好)。请问在目前(仲裁)可不可以强调伤势的严重(或改变伤残等级)。以在赔偿问题上更适当强调赔偿的额度。还有出院后是否就医疗终结?何时是医疗终结?我出院后还要进行后期上的治疗-----到医院复查,而且还在药物控制半直到病情不在复发。我出院后(还要进行后期上的治疗医院复查、药物控制)就即时上班期间只付了住院期间的工资(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支付)和即时上班期间工资,要不要强调另支付即时上班期间的医疗工资(如不算医疗期间就不用)最后谢谢各位律师给予真诚答复。另回复时请各位做到详尽、具体、真实、有效、符合所问。回答完整、具备、有效可参考的本人给予投票,本人再此仪谢!!!!!!!!!!!>

仲裁 2018-10-05 2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既然已经认定工伤,医疗结束之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给与一定的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企业解除和同,还可以得到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1、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2、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内容。
    3、工伤赔偿的内容有:工伤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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