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第75讲:同居一方让另一方住自己名下的房屋,能起诉搬离吗?
案件,男女双方同居10多年,女方让男方住自己的房屋,后起诉搬离。男方称女方答应的让他住到死,不同意搬。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确是达成一致意见男方可免费住女方的房屋,但住到什么时候无法证明,故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搬迁。但考虑到双方长期同居关系,故给予男方2年的搬离期限。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刘女系案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从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认定双方曾达成让廖男在案涉房屋居住的一致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双方曾经共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余年;后双方分手。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长时间的感情史,存在达成以上一致意见的情感基础。第二,刘女承认在2016年时曾经让廖男到案涉房屋居住,亦承认让廖男短暂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是无偿的。廖男也承认自2016年6月搬至案涉房屋居住至今。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刘女在2020年4月前曾要求过廖男搬离案涉房屋及主张过支付房屋使用费。由此可见,双方有实际在履行上述一致意见的行为。第三,廖男举证的短信反映出刘女曾在2020年4月要求廖男搬离案涉房屋并表示廖男配合的话可给予10万元生活费。如非双方曾就案涉房屋的使用达成过特别约定,刘女提出给予10万元生活费让廖男搬离案涉房屋的条件则异于常理。第四,廖男持有案涉房屋原来的房产证原件,而刘女是在2020年4月提出让廖男搬离案涉房屋后才补办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并持有补办的房产证原件;同时,未见刘女提交证据对于廖男在短信中所述“又讲比我住到死,之后比了个房产证我”内容提出反驳。综上,本院认定刘女、廖男曾达成让廖男在案涉房屋居住的一致意见。此外,廖男主张刘女承诺让其在案涉房屋居住到终老,所提供的主要书面证据是廖男的自述短信,该证据对此的证明力仍显不足,故廖男对此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显示刘女、廖男之间就廖男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时长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及其具体内容,此乃双方当事人自身举证不充分导致。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纠纷,根据公平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廖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腾空并将案涉房屋交还刘女,逾期不搬将支付房屋使用费。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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