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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进入重庆一家私营摩配公司,公司2003年才开始签合同,2010年11月份才买养老和医疗保险,2012年12月份加了失业保险,养老险和医疗险都是按重庆最低标准1548元购买,现在我想不干了,现在这样走了,按公司规定,我将一无所有,求助律师如何才能讨回我应该享有的保险。

保险纠纷 2018-10-06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超过50周岁的女无业人员、超过50周岁的男无业人员,由于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目前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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