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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子归属的问题,我的现状是这样的 我家现在有一处60平米的房子,这房子是当年房改的时候单位给分的,当年房改的时候分房子单位分房子本来能分给我一个单间,但是单位说老人要带一个儿女就能分一间套,所以父母找我来协商说想要个大点的房子,所以我父母就带着我们一家 单位给分了个套间,在一起住了将近20年了,现在我的儿子也长大了,想结婚但是由于家庭问题,我手里没有足够的钱给儿子买房子,我就想把现在的房子属于我的面积部分换成现金,也就是搬出去住,房子当年出于考虑登记的是老人的名字,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房子有我的部分么?属于我的部分是多少?如果房子卖了我是否有应得的部分~~?

离婚 2018-10-06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 私房如果确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原主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嘱或遗赠协议但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接受的:遗产应当收归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n一般的,私人房产在原主人去世后,如果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应当按遗嘱或协议处理,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应走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以上继承人都没有,应收归集体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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