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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仍在服务期内的,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21-02-28 1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所服务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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