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律师:我是买方,与中介和房东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中介将定金直接交给了房东;但是,在签订协议的当晚,我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和小区领居了解到了该房屋内房东的母亲曾跳楼非正常死亡。现在我们想解除协议,要回定金。请问该如何处理呢?目前房东不承认,他说屋内没有正常或非正常死亡。但确有此事,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期待您的答复!顺祝工作顺利!

房产纠纷 2018-10-06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1、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这是房产中介的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可。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一般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对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职责也要明确,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
  • 二手房买卖,即转让房屋的所有权。购买人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律师从法律和常识的角度来告知您,为您购买二手房解除后顾之忧。  
    一、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些房屋有好几个共有人,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对此买方应当和全体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若出卖人是公司的,购买人还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二、房屋是否被司法查封、抵押、出租  二手房交易前,购买人应当审查该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有无被抵押、出租。  对于出卖人而言,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当通知承租人。不能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买卖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三、优先购买权审查  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该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正在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故,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四、二手房的质量审查  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购买人可要求出卖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五、该房屋内是否有户口未迁出  若该出售的房屋内尚有户口未迁出,应当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逾期出卖人需支付违约金,或出卖人将户口全部迁出后购买人再支付尾款。  
    六、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户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总之,购买二手房,需从多方面考虑,多比较,多看房,最终选择较为满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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