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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初 的时候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店铺承包经营合同,当时我们谈的是做到今年10月份,如果我愿意,对方愿意以6万的价格把店铺转让给我,但是当时合同是对方提供的,自己也没有看清楚,合同上写的是到今年10月份,在店铺与商场续签租赁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可以以6万的价格转让给我,现在对方反悔,表示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是以店铺与商场续签租赁合同为前提,然后双方协商,双方都愿意才转让给我。现在我有几个问题一、这份合同上有个时间问题,开始时写着承包期限一年,2012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29日,后面又写了到今年10月份,在店铺与商场续签租赁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可以以6万的价格转让给我,最后还有一句,如遇商场原因无法续签,本合同到店铺和商场的租赁合同到期为止。签完合同以后我问对方要了一份商场和店铺的租赁合同,上面写明是到今年10月19日到期的,由于对方反悔,不愿意转让,对方跟我说的理由是租赁合同暂时无法续签,我就跟她说那我就做到今年10月19日,但是对方不同意,表示我必须做到2013年2月29日,并表示合同上写的到店铺和商场的租赁合同到期为止并不是指店铺和商场的租赁合同,而是指店铺无法继续在该商场经营,对方表示他与商场达成口头协议,店铺可以正常营业,所以我必须要继续做下去,而对方也表示由于商场与店铺没有续签合同,所以我们双方暂时不谈转让的问题,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坚持只做到10月19日,算违约吗?二、最近我得知当初店铺与商场方面的租赁合同明确表示不允许转租、承包等,那么请问我与对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呢?三、我还是很希望对方可以把这家店铺转让给我的,请问如果对方坚持表示不卖的话,我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合同纠纷 2018-10-06 1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 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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