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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北京市劳动法规定产检假是怎样要求的呢

劳动纠纷 2021-03-02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关于产检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怀孕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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