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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我从朋友手中转让一个47平方的店面,转让费加上余货我一共付了128000元,但是,在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叫该商铺的原房东出来协商!后来,我经营两三个月后我告诉原房东我已转下这个商铺!并问房东是否要重新签合同,房东说不用,按照原合同继续!去年签下来的时候距合同到期还有一年半左右!今年,房东突然告诉我可能将商铺收回,用于自己做小本生意!另外一个方案,就是我接受房租涨价的方案,继续做,但是合同只和我签一年!她说,如果有续签,那续签后的房租就按周边店铺每平方米多少钱乘以47平方,的出来的数字就是我签约后的房租。。。可是,我问了周边刚转让来的店铺,他们房租是有涨,但是只是在原有房租的基础上增长10%!而且合同都是签三年。。我想请问,如果房东把房子收回去,那我能否向房东索要适当的转让费?第二,房东续签的条款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0-07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租到期的话想住可以跟房东续签租房合同,协商后就继续交钱住 ,不想住就可以退房了。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承租人另外找到出租房子的一般时间。
    你如果觉得这中介和房东没诚意,可以另找中介租房。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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