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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2013年4月22日上交辞职申请书,4月30日正式离职,相约2013年5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但我回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哪个老总不在,可能不能今天办好,我觉得这是一个刁难我的手段;再者就是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行政某负责人却声称我现在又客户来了,要求我等一下,我表明我比较赶,某负责人也不予理会,还给我一份工作过错资料,要求我看完签字,其中的过错资料我也表明其过错是由于教我工作的相关人员没有教过我,导致的错误,但负责人却说“由于你在公司工作也超过1个月,所以责任归你。”,对此我觉得我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收到刁难,拖欠我的工资也并未能在我离职当天一次性结付予我,甚至还给出过错资料,意思就是想让我对此负全责,做出高达1000+的赔偿金,我当时就觉得被欺负,就把爸爸给叫我帮我解决事情,也在电话里说明原因,当我爸爸来到公司就直接找到负责人,指着该负责人说“你现在想怎么样,我女儿回来办理离职手续,想拿回该有的工资也遭到像踢皮球的对待”,就因为此事,把警察也叫来了,公司的高层还对警察同志要求我们对此事作出经济赔偿,说是我们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警察同志说明这是**纠纷,要到劳动局解决,最后负责办理离职手续的某行政负责人扬言,没有公开道歉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这种种行为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0-07 1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申请符合辞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三个月后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申请人可直接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到辞职申请人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后,在有关栏目填写意见并向所在单位调转人事档案,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申请人"辞职证明书"完成辞职手续。
  • 您参考 如下法条 搜集证据 即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没签劳动合同,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

    3、关键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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