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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睛有些瘙痒,去眼科医院做治疗,用了药物,当时有些不舒服,就询问了做护理的护士吧,她说是正常现象,离院时,有些刺痛,又问了值班的医生,他说一般不会刺痛,不过也没说要处理,自己就以为是想多了,也没有很不舒服,就过了,回到家,到晚上时用按照医生的嘱咐用药了,导致过敏,去附近的医院看了说对那种药过敏,这属于医疗事故吗?我之后应该怎么办我眼睛有些瘙痒,去眼科医院做治疗,用了药物,当时有些不舒服,就询问了做护理的护士吧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 2021-03-05 11: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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