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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方,在2013年11月1号与乙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由于我当时房产证还没办理出来,所以乙方不愿意支付定金。所以我们的合同上没有定金,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定金。只写了房屋总价155万。另外补充条款写了:甲方与2013 11月21号之前办理出产证到中介公司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此交易工程中如果甲方不能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甲方愿意赔偿乙方人民币五万元。如果乙方不如期到中介公司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乙方愿意赔偿甲方人民币五万元。后来我房产证在21号之前就办理出来了,但是我不想买给乙方了。前两天接到法院电话通知 乙方起诉我,叫我赔偿五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法院问我愿不愿意调节解决。我根法院说:首先我没有收到定金,合同里面也没写定金,定金就是用来表示乙方购买之诚意的。既然乙方没有支付定金那么也就证明乙方没有诚意。故这个合同也是个无效的合同。另外补充条款 首尾 并没有甲乙双方签字,还就是补充只约束了甲方如果办不出房产证需要赔偿五万元,并没有说不与乙方交易需要赔偿五万元。(合同正文有写明如果甲方反悔不卖或不按时前来签约需要赔偿定金和违约金,另外需要赔偿中介1%的居间费用。 那么既然我没有收到定金,合同也没有写定金故我无需赔偿乙方定金和违约金。)我想问:1 这个合同对我有什么约束吗?另外这个合同有效吗? 2 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3 我需要向中介支付1%的服务费吗?

合同纠纷 2018-10-08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4、对于乙方也就是卖房者来说违约给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乙方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 房屋买卖的赔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
    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
    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合同法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当然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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