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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已经签订了两个协议,第一个是双方签订的,关于房产的协议:房子归孩子所有,以后任何其他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都不生效;第二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财产归男方所有。请问关于子女拥有财产的条款有效吗?

离婚 2021-03-15 2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到房产名字时的房产分割可大致分为如下四类: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离婚时就共同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应认定为有效。
  • 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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