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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险制度衔接手续?

保险纠纷 2018-06-30 0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此前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如下:  首先,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其次,强制性的差别。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本人自愿、有缴费能力、愿尽缴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统称为个人参保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参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提供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四、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怎样参加养老保险,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退伍未安置的军人凭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其过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怎样参保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仍未参保的人员怎样参保?

    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档案》、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判刑、劳改、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辞职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参保。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


    七、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个人参保人员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月缴费基数。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月缴费基数可在本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起起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分五年逐步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八、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

    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九、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怎么办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如有间断缴费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完清间断缴费期间(不得超过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

    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农业户口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首次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最早可以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

       

    其中1993年3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保险费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保。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最早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凭本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等有关材料到区社保局申请参保。


    十一、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缴费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怎样处理

    个人参保人员签订委托协议后,要求暂停缴费的,本人持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协议》及代收代缴机构的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十二、个人参保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个人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的怎样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个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凭本区城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凭转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在新企业的劳动合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卡等办理转出手续。


    十五、个人参保人员的哪些业务可由基层社保所受理

    个人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除外)的新参保、续保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凡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的个人参保人员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暂停缴费业务请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办理。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程序怎么办理

    参保人员首先应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程序:


    1、申请

    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办理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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