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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朋友于2012年9月2号的傍晚为中介带看了一套房子, 当时中介提供了同小区一样的房屋的成交价(有短信为证),那套房子我朋友以前也看过,这套房的价格可以稍微优惠点,催促我朋友立即定下来,因上家人在外地,临时过来,第二天上午就要走。 鉴于这些原因,出于对中介的信息的信任,我朋友当时就签了合同,给了定金。结果成交后,我朋友偶然发现中介当时提供作参考的房屋只是户型一样,而面积足足多了近6个平方!且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几乎没有服务(有短信为证), 更可恶的是该中介随后还将我朋友买房的信息在网上到处发布,以作广告(有保存下来的记录)!所以双方在中介费的支付问题上出现纠纷。中介上诉到徐汇民四庭, 开庭当日陈XX女法官和赵xx女书记员主持, 原告没有出庭, 可有律师。 被告自己出庭辩护。结果法庭上,原告律师否认被告证据真实性,被告要求法官传原告人员出庭质证,调取通联记录和到现场查勘,法官一一拒绝。 当庭要求延时宣判,寄送书面审判结果。 结果在判决书上却毫不提及被告所陈述之原告所有不规范, 欺骗行为, 否认被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被告败诉。详见被告答辩状如下,其余证据和判决书因您这里不可以贴附件,需等您的邮件才能发送给您。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8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方向卖方给付定金作为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担保。当买方履行合约后,定金应当作为房款的抵价款或者由买家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买家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约时,卖家有权没收其定金,且买家无权要求定金的返还。
    若收受定金的卖家没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时,那么作为赔偿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的约定方式要用书面的形式展现出来。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房产中介费支付可能引起的纠纷:
    一、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 《看房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挂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
    不过笔者认为,除非 《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独家委托了这家中介,否则不能成立。
    二、 《居间协议》上这样写:若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罚则外,还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
    如果后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居间协议,中介能不能向双方主张要求付2%的佣金?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中介能不能要求违约方付2%的佣金?在前一种情况下,中介应当能要求部分报酬,因为他毕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支持中介全部的佣金请求,因为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中介的预期利益也就是2%佣金的损失。
    三、 “跳中介”行不行?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建立了买卖意向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中介后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四、能不能接受中介业务员 “飞单”?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当然私自收的佣金会比中介公司收的要少,这就叫 “飞单”。
    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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