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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多了。当时的离婚协议没有写孩子探视权。他说他随时都能看到孩子,但每次我说我想见孩子,他都以孩子小为借口拒绝见。他还说,孩子们直到五岁才能看到他们。但现在孩子五岁了,我要求见孩子,他还是不肯见。这种情况怎么起诉探视权?离婚两年多了。当时的离婚协议没有写孩子探视权。他说他随时都能看到孩子,但每次我说我想见孩子,他都以孩子小为借口拒绝见。他还说,孩子们直到五岁才能看到他们。但现在孩子五岁了,我要求见孩子,他还是不肯见。

离婚 2021-03-18 12: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也可以称为探望权、探亲权(我国新《婚姻法》称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视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视权利义务人的主体。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
    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探视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探视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处理,起诉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应该提交诉状和双方有关探视权的约定或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据、双方及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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