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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拿事先拟定好的房屋买卖合同给购房者,让购房者签字。合同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事先打印的,包括其中的“房屋面积误差为5%”的规定。请问:1、这是不是格式合同?2、购房者能否主张按3%为标准确定面积误差?3、购房者能否主张退房?4、除以上外,购房者能主张什么权利?

房产纠纷 2018-10-09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面积误差的问题比较少,问题较多的是期房建成后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暂测面积有误差,如果误差较大,将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购房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把发生面积误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中时提前约定出来,具体可以参考下面的原则:  
    (一)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二)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三)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还房价款及其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目前大多数商品房以期房的形式销售,合同上的房屋面积一般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房屋竣工验收时,再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出实际建筑面积。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图纸面积出现误差是经常发生的事,具体的处理方式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房屋买卖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如何处理?  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但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专家提醒,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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