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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在1985年动迁分得使用权的期房一套,1987年房子到手。两个女儿结婚,在1988年之后先后从此套房中迁出户口。2004年(此时,儿子和父母三人户口在此房中)儿子动用父亲的工龄、公积金以及自己的资金将此房的产权买下,产权证上只写了儿子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请教律师咨询的问题:1.现在,两个女儿是否有此房产的份额?2.父母是否拥有此房的产权?拥有多少?儿子主张自己拥有此房一半的产权,是否合理?3.若儿子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产权,未取得父母签名同意,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将此房重新变为使用权房?

房产纠纷 2018-10-09 1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的确定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的人民来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 过户住房是依据住房的评估价格,住房面积,该住房持有时间,买卖双方当事人持有住房情况,该住房性质,等因数来决定过户税费。
    规定过户住房需要交纳住房评估费用千分之六,依据住房评估价格加纳过户税费,
    印花税是万分之5,
    卖家持住房满2年的,过户可以免5%增值税。
    卖家是满5唯一住房的,过户再免个税1%,
    手续费交纳几百元。
  •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呢?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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