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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在1985年动迁分得使用权的期房一套,1987年房子到手。两个女儿结婚,在1988年之后先后从此套房中迁出户口。2004年(此时,儿子和父母三人户口在此房中)儿子动用父亲的工龄、公积金以及自己的资金将此房的产权买下,产权证上只写了儿子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请教律师咨询的问题:1.现在,两个女儿是否有此房产的份额?2.父母是否拥有此房的产权?拥有多少?儿子主张自己拥有此房一半的产权,是否合理?3.若儿子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产权,未取得父母签名同意,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将此房重新变为使用权房?是否有此房产的份额?是否拥有此房的产权?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19-07-12 11: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我们应该有个概念,土地是国有的,我们只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建房屋的这块地是不属于我们的,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70年产权,您在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房子产权的截止日期。产权过了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
    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 如何分配产权份额?举个例子:如是父母的房产过户给你们的,父母没有给你们约定份额,产权出现的分配份额,属于不合理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如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首先进行析产。
    其中一半产权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产权做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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