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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內部改革调节,决策把“储运部”此单位撤消,此信息用人公司早已提早30天之上通告储运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未期满,企业假如要消除劳动合同书,必须对职工作出哪些的赔付?

综合法律 2021-03-20 10: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2012年,镇江市区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利”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此举也存在一定得“弊”。
  •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者享有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的,它明确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劳动法》的规定则是从劳动者应履行义务角度来规定的,它强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的权利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必须提前30天预告,即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二是预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明确了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体现,即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体现,该权利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然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甚至带来损害,为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该权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有足够时间安排人员替代辞职的劳动者,尽可能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带来损失。但试用期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磨合时期,法律允许双方在试用期相互进行考察和选择,任何一方觉得对方不适合自己,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把试用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作为预告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况来规定的,而《劳动法》则是作为劳动者即时解除的一个原因。
  •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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