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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向大家咨询:业主全权委托他人帮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子房产证已办好,土地证年底才能办好,卖方要求在未过户前给付全部房款的90%,如果以公证买卖购房协议的方式能否保证我的利益?(比如在签协议后未过户前,卖方因经济问题被法院查封房产,我能否享有该套房产的优先求偿权?)

房产纠纷 2018-10-09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证办理注意事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4、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5、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中介公司在其中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向买房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要解决问题。 第一种方法是卖房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为要过户的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种方法是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上家返还首付款及赔偿款,如果上家无力偿还,参加房屋拍卖,用拍卖剩余的款项偿还下家的首付款。
    第三种方法是:下家可以和法院协商,变更被执行人为自己,法院解除查封,下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将银行放贷的款项支付给法院。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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