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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如何补偿。

劳动纠纷 2021-03-20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合同存续期间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以此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 因为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就解除问题赔偿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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