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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居室房子在2013年4月租的,现在2014年4月22日到期。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北京进行了居民楼的贴保温墙和换外窗的免费工程,对于免费给每一户换外窗的通知大概是在7月出贴的,但是那时由于工作较忙,就没注意这件事情,也没有人来询问过我,我和房东那边也没有说过这个事情。现在,房子要到期了,房东说由于我没有通知他们,没能换上外窗,这个损失得我来承担,押金交的是4000,就说押金不退了,用作补偿。后来,协商很久,他们的考虑是:1、由于我没有通知他们,没能换上新窗户,导致后期房子租给其他人的时候他们的房子没有竞争力,房价叫不起来,这里面有损失。2、换窗户的钱远远高于了4000元,但是他们只用我赔这些。3、当初租房时就是考虑到我说长租,所以才4000租给我的,现在不租了,这当中他们也有损失。而我的考虑是:1、换窗户的损失不应全部算在我的头上,我虽没有通知他们,但是这个工程他们早就知道的,而且房东说就7、8月份的时候他们家还觉得奇怪,为什么没有换窗户的消息,但是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主动打过电话询问或是提醒。且他们作为房东,房子的产权人,理应比承租人更关心自己的房子,他们应该也有责任的。所以不能将损失全算到我的头上。2、当初租房子时的确是考虑长久租的,但是因自己的事情,的确不能租下去了,所以才不租了。且合同订的是一年期,合同里也没规定一定要长租等事项。所以,鉴于上述事实及考虑,请律师朋友帮帮忙,看看有没有能保障我权益的办法?我的底线是,我最多就付他们1000,押金他们得退回3000给我。求帮助求帮助!或者说没法协商了,我打官司或者民事调解能行吗?

调解 2018-10-09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双方都应该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灾、政府政策、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如房东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或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等等。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经房东合理催告后,仍然未交组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租客将出租屋破坏掉,导致无法正常出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现上述情形时,房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反悔不出租的话是构成违约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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