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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合同3年,试用期6个月。但是我在劳动法上了解到,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21-03-20 19: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否则劳动合同直到劳动者退休才终止。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从劳动者第一天上班起,实际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有规定在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试用期,另还确认了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并且有规定必须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起始时间是以你入职日期开始计算的。
    3.在计算员工工龄是均会是以员工入职日期起计算,而不会以试用期满计算。
  •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1、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2、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3、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所以合同的实际履行超过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 您好!签订劳务合同中的试用期限是员工所在单位根据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劳动年限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年限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试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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