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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交了住房定金1000元,领取了认购书。认购书第二条: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7日内,与出卖人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可是我4日下午去售楼中心,经考察,距离我购买的楼盘几十米处有火车道通过,而且每天会有很多趟重货车通过,但是在22日交纳定金时,销售人员对此只字不提,沙盘图上也未注明有此铁道,只列出与铁道相邻,并且离楼盘比铁道更远一些的城铁。考虑火车带来的噪音和震动,我决定不再购买此楼盘,销售人员拒绝退定金。请问我是否有权利拿回我的定金,如果可以,应找哪些部门。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09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高,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一份购房协议书,不属于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后不能办理房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它针对于预售商品房进行使用(另一种叫《商品房买卖合同》什对于现房销售),一般由所在地市房管局进行统一监制。
    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该合同后,该合同将送交房管局备案存档,做为政府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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