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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当事人,我7月10号在网上发布组织了一次返乡自驾游活动,总共4个人参与活动,活动的内容是我出车一台并担任司机,陪同的有一位是我的女朋友,其他2位是自愿参加进去的,我们是从四川到北京驾车返乡旅游,中途路过西安等地游玩,我们最后的目的地是东北,其他2位是北京,我们在组织活动前签署了一份自驾游合同,合同内容是免费搭车返乡旅游,合同注明了不收取劳务费,其中有约定是自愿分摊活动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因车辆产生的费用。在到北京的六里桥附近被交通执法大队拦截后,车辆被扣,我被通知接受处罚的条例是非法营运,请问,我想知道我是不是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条例说的非法营运?我并没有盈利算营运吗?应该接受处罚?想请律师帮我解答下如何解决,现在我车被扣,正在处理中,但是我还没去接受处理,请问,如果说是我非法营运必须成立的话,我如何申诉,申诉能否成立,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9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辆在事故认定书没有下来之前,可以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后,一是等交警处理完先关证据收集工作后通知提车,二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根据有关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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