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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8月通过中介与已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是在只有两人签字(户主拒绝签字)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家及中介都已看过房产证并知道是三人共同共有。现在的问题是,房屋的另一公有人坚持不肯出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买方知情的前提下是否属于第三人善意?若合同无无效,收取的订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而双倍返还?合同仲注明的定金是属于“立约定金”还是“违约定金”?两者有何不同?合同附后,问题较多,烦请律师朋友为我作出解答,及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卖方(甲方):签名一签名二买方(乙方):签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经济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签名后即时生效,必须共同守信执行。1、乙方到现场看房后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_____________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米,房产证号_____。2、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本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该成交价包括本房的一切水、电、管道煤气等使用权。该房屋原本装修不得拆除,交房前必须维持原状不得损坏。3、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乙双方约定在11月10人前倒公证处把房产所有权公证给乙方,公证当天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房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给甲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即时把公证书和房产证、购房税票、身份证复印件等过户必须的一切证件交给买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证未满5买房有权等房产证满5后再过户以节省税费。4、如果甲方未办理本房的房产证必须先自行办理到自己名下,房产证从甲方倒乙方名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交清交付使用前的电费物管费等所有拖欠费用。5、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不出售本房或把本房另卖他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在3天内返还给乙方。在履行过程仲发生的争议,双方客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任何乙方违约中介方收取定金的30%作为中介费。

合同纠纷 2018-10-09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卖房人违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买房人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上是对您房屋买卖卖方违约定金要付双倍吗的回答。
  • 出售房屋手术和材料:
    1、契税,买方交纳。成交价的
    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1560再乘以1%。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成交价的千分之
    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补交金额为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6%。
    5、办理过户需要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买卖双方的个人名章,无章可不提供。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物中心,就是房管局。
    夫妻一方,或者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力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  
    (一)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  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  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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