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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告期间的商标提出异议,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谢谢。

2021-03-21 2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  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书》、《异议代理委托书》;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4、提出异议的理由。

  • 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一致);
    2、《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3、商标图样5份;
    4、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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