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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属于女方。协议规定男方每年给5000赡养费,直到18岁。现在他给了四年了,但是他想每年增加到8000。他能不给吗?

离婚 2021-03-21 2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你完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与抚养费,并中止对方看望孩子知道中止事由消失为止
  • 你好,如果协议有确定的话,是可以起诉要求支付的。
  • 原则上要考虑二岁以下小孩属于哺乳期,应该由女方抚养,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收入,照顾孩子时间长短,有无绝育手术等等一系列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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