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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家,1月3日跟买家一起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因该协议内条款付款日期等全部偏向买家,本人提出解除合同,除赔买家双倍定金外,中介公司以违约方就要支付房款总额(三百二十万)2%的居间服务费。请问这个费用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10-09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 不是。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条款具有原则性特征。而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很可能对交易中的一些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并不认为买方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时卖方应将定金返还。
      为了防止将来为那些说不清楚的事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在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中就将能明确的所有买卖条件约定明确。包括付款方式、过程,包括户口,包括违约金,包括户口等等。
    太简单太含糊其辞的合同只会让别人钻空子。  有的客户可能会说,我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不用双倍返还。但是上海房地产律师发现,有的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买卖合同》模板上,第一二行醒目处的确是写的“交纳多少意向金”,但在合同末尾不起眼处,会有一条“双方(或三方)同意意向金转化为定金”。
    所以,上海房地产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以免以后后悔。
  •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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